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317號
SCDV,114,司執,46317,2025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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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宗翰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刁詩祖(已死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3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4 年7月24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戶籍資 料1份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 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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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