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維浚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晉盟 住雲林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等債權,並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退 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又債務人住 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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