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6314號
SCDV,114,司執,46314,2025091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31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維浚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晉盟  住雲林縣○○鄉○○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及郵局存款等債權,並就債務 人對第三人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之薪資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已自本院轄區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退 保,此薪資標的不予執行,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又債務人住 所係在雲林縣,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江屋日本料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