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282號
債 權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靖崴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送達代收人 郭家汝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之2
債 務 人 ANGGITA ARWANTO PUTRI 安琪
住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C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ANGGITA ARWANTO PUTRI 安琪應 執行行為在臺中市沙鹿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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