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5921號
SCDV,114,司執,45921,2025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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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921號
債 權 人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住同上      
債 務 人 APOLONA KORINA CLAIRE CABINGAN
           住○○市○區○○路○段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 投保單位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 ,債務人投保單位所在地係臺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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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