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917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陳錦慧 住○○市○鎮區○○○路0號3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瑋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 查第三人係設址桃園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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