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33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淳貿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陳在珍 住新竹縣湖口鄉湖南村8鄰鐵騎路53巷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張凡穠即張月琴
住彰化縣大村鄉美港村10鄰美港橫巷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據查債務人張凡穠即張月琴 勞保投保單位之登記地址在高雄市三民區,揆諸首揭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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