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7731號
SCDV,114,司執,37731,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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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731號
債 權 人 賴建仲 住○○市○○區○○路0000號13樓之8
相 對 人 MANALANG MANUELITO TONGOL(曼利托,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 法第28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因不知債務人財產內 容,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在臺受僱資料,是本件核屬應為 執行行為地不明者,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執行名義及本院執行人員查調之外國 人居留資料所示,債務人在臺居留之地址係在桃園市,衡諸 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 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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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