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債)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7253號
SCDV,114,司執,37253,2025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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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253號
債 權 人 楊慶源  住○○市○○路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廖鎮森間給付租金(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 出同法第4條第1項各款所列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應認聲請 強制執行之程式有欠缺。且若執行名義有附件亦須提出,以 明執行名義之完整內容;該附件乃執行名義應具備之要件, 未提出者,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不符必備程式及要件,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固為得 補正事項,惟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 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係提出本院108年度 司執字第356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該債權憑證載:執行 名義名稱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新院公字第0000000 00號公證書」,執行名義內容為「詳公證書內容所載」,足 見於本件完整之執行名義即上開債權憑證與本院新院公字第 000000000號公證書。惟債權人本次僅提出上開債權憑證, 未提出本院新院公字第000000000號公證書內容為附件,應 屬執行名義不備,且致本院無從認定債權人執行名義內容及 其請求執行之範圍。因此,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式顯有欠 缺,經本院於114年7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到院,該項通知已於同年8月14日寄存於債權人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 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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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