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周浚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零肆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浚元於民國(以下同)110年8月18日、112年
3月24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
請書)。截至民國114年9月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54,047元,及其中本金50,880元未按期繳付。㈡、查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9月8日止,帳款尚餘54,047元及其中本金50,
88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
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2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630元 周浚元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2 新臺幣5513元 周浚元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3 新臺幣12737元 周浚元 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