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68號
SCDV,114,司促,8268,2025091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高勝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97,0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82,954元 114.5.20 10.11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下同)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5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2 12,224元 114.6.6 14.98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下同)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3 1,869元 114.6.6 14.98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下同)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