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時代創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禹丞
債 務 人 羅慶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時代創研娛樂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羅慶雲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
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證二),利
率依年利率2.92%計算(按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1%計算,目
前為定儲指數為1.71%,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
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
相對人竟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
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90,258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
、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
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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