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送達代收人 陳祉玲
債 務 人 邱治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大哥付」服務,並同意「大哥付
」服務條款,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
後,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
二、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示之交易日期、消費商店、應
繳總額進行購物,債務人並分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
次交易之價款,然並未依約支付,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
期數、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明細表,依「大哥付」服務條
款第肆條第四款,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
餘款4,760元(如欠費明細表),遲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
百分之16。
釋明文件:申裝書、用戶服務條款、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