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04號
SCDV,114,司促,7804,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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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彭子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彭子珅〈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5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4年5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78,754元消費款
、新臺幣 2,54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 1,200元費用(含違約
金),總計新臺幣82,500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
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
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0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754元 彭子珅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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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