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661號
SCDV,114,司促,6661,2025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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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胡秀芳凱奕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茲因本公司與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經
主管機關核准業已依法完成公司合併(證一),本公司為
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亞太電信之
全部權利義務,此合先陳明。二、相對人向聲請人申請
市話服務使用,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繳款21,12
4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證二),經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
,相對人迄今積欠113年1月至113年5月之各期帳單合計
電信費用47,489元,有係爭電信服務帳單(證三)為證。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
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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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