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俊儀即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
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商儀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下稱儀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
請求指定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儀析公司之各
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及其譯文、
保存簿冊及文件清單、外國公司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
件保存人同意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儀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由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111號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
,並經本院查明確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
聲請本院指定儀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
指定願擔任之美商科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儀析公司
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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