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專調字,114年度,63號
SCDV,114,勞專調,63,2025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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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專調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建業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正禮即源興時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
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
管轄;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
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
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此為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目前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街00號,又相
對人住所地則在台北市○○區○○街00號,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
資料附卷可稽,嗣聲請人為兩造應訴便利,聲請將本件訴訟
移轉至台北地院審理,揆之上開規定,要無不當。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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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