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淑芬
相 對 人
即失蹤人 吳淑妃
關 係 人 陳秀蕊
洪美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吳淑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住所:籍設
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113年
12月30日發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
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
裁判費提高為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