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被 告 俞孟廷
訴訟代理人 俞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聲請調查電信管線部份,
本院認為有調查必要,是有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另請原告說明電信管線部分是否請僅向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函,或者須向其他電信或電視公司發 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