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葉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更正判決,而觀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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