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3年度,21號
SCDV,113,家訴,21,2025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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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21號
原 告 彭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被 告 羅玉金


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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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