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62號
SCDV,113,家繼訴,62,2025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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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增田

彭定芝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增業


彭增林


彭增發

彭淳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參照。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法第11
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
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
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則其上訴利益自應按
系爭房地及農會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1,707,891元(見
本院卷第21、2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加計上訴人主張之農保喪葬補助153,000元,再依上訴人2人
各自主張之「應過戶持分」比例(見同卷第17頁),計算其
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為892,996元(計算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原告主張之「應過戶持分」比例或金額之數再乘以二
,見同卷第7頁),則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筑尹 附表一:被繼承人彭胡玉妹之遺產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金額(新臺幣) 上訴人2人主張應過戶持分 1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29-1地號) 全部 1/42 2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1地號) 5263/12987 5263/545454  3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7地號) 2/8 1/168  4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7-1地號) 4/8 1/84  5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8地號) 1/2 1/42  6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8-3地號) 全部 1/42  7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38-4地號) 全部 1/126  8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124-19地號) 1/3 1/126  9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128-26地號) 1/3 1/126  10 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舊:中興中興小段206地號) 35413/0000000 3250/0000000  11 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24  12 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24  13 新竹縣○○鄉○○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24  14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84  15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84  16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84  17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84  18 新竹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 1/2 1/84  19 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3 1/126  20 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3 1/126  21 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 1/3 1/126  22 新竹縣○○鄉○○段00地號土地 40088/120265 1/126  23 新竹縣○○鄉○○村0鄰○○00號建物 全部 1/6  24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 1/2 1/12  25 新竹縣○○鄉○○村0鄰○○000號建物(84/7起課) 全部 1/6  26 農會 473,373元 78895  27 農保喪葬補肋 153,000元 25500
附表二:被繼承人彭胡玉妹之繼承人            繼承人 應繼分 特留分 彭增田 1/6 1/12 彭增業 1/6 1/12 彭增林 1/6 1/12 彭增發 1/6 1/12 彭淳杏 1/6 1/12 彭定芝(代位繼承人) 1/6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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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