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34號
SCDV,113,婚,134,2025090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34號
                   114年度婚字第138號
原 告
即反請求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張智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28日下午2時,在本
院第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高敏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文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