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3年度,11號
SCDV,113,司執消債清,11,20250922,2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莊瀅蒨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張景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
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
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
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可稽,經核
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