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奕亘
代 理 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
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
消債更字第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4年2月10日函請各債權人於文
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本件債權人收受上開更生方案後,除債權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狀表示不同意外,其他債權人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
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
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爰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以促
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 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