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鄧惠心
代 理 人 楊佳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
79號裁定自民國113年9月1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上開
裁定一份附卷可參。又債務人現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
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提出之員工薪資明細乙
紙在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修正後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其條件為第1 至72期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7,
015 元,還款期限為6 年(72期),總清償金額為505,080
元,清償成數為16.23% (若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本金
總額計算,清償成數為19.13%),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無其他
財產,此有債務人之110、111、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參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
號卷第37頁至第43頁)。又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之受償總額505,08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
金額不致過低。
㈠、次查,債務人任職於○○○○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為27,
382元,此有該公司出具之薪資表乙紙附卷足憑,應可信為
真實。
㈡、依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其所列履行期間之必要支出為18,
618元,包括伙食費、交通費、醫療及其他雜支,已屬節儉
,而債務人既已提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得扣除支出後餘額
之81.94%列入還款【計算式:505,080 ÷(27,382×72-18,61
8×72)≒0.8194】,則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債務
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非有考量之必要,
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
生方案,況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所稱之盡力清償,於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
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法
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則債務人上開各項費用既屬合理
,其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達應用以清償債務之
標準,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所提之更
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㈢、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主張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而為反對之理由並請求查調更生方案重新提出後還款
金額何以降低,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
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
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
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
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人能否負擔
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或清償金額非認可更生方案
之唯一標準。是債務人所提上開6 年清償505,080 元之更生
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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