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21號 113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 告 彭科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被 告 羅玉金 居新竹市○區○○里000鄰○○路000 巷00○0號訴訟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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