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2992號
SCDV,112,司執,2992,2025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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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99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王祥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14年9月1日分配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 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獲配之金額,並無 任何法院判決,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前業於113年2月2日陳報,僅因誤植文號,為此聲明異議云 云。
二、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 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 ,聲明異議。又其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對分配表所為之異議 ,經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執行法院即應依該確定判 決實施分配。原異議程序,即因該判決之確定而告終結;而 原製作之分配表因異議程序而未確定之部分,則確定為依該 確定判決內容分配。如原製作之分配表上所載債權,依該確 定判決內容應為變更,經執行法院依判決內容重行製成分配 表者,因分配表之全部內容均已確定,自無令債權人或債務 人對依該確定判決所製作之分配表再行聲明異議之餘地。三、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因相對人等債權人聲請強 制執行,於112年10月31日拍定,拍定人於同年11月9日繳足 拍賣價金,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製作分配表,並定於113年 1月25日分配。嗣聲明異議人對分配表中之其他債權人即白 景文之債權合法聲明異議,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 之訴,故上述分配表中僅白景文之債權未確定,其餘部分則



因無人異議確定,本院並已依法發款。而本院114年9月1日 之分配表,僅就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白景文之債權依據臺灣 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7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更正分配, 除分配之內容與確定之判決內容不符外,尚不容聲明異議人 對其他數額再行異議,依前開說明,其異議顯非適法,自應 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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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