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2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12,20250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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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鶴齡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莊佳真
關 係 人 陳佳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佳鴻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鶴齡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66股
之清算財產,惟於換價處分時,債務人陳報上開實體股票業
已遺失,是經斟酌其案情,認就前揭股票有選任管理人辦理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選任陳佳鴻律師(住新竹縣○○
市○○○路000號,聯絡電話:00-0000000)為本件清算程序辦
理債務人所遺失股票之後續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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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