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422號
SCDM,114,附民,1422,2025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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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告 詹啓民 年籍詳卷
被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9 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蕭妙如
通 譯 許雅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詹啓民
被 告 陳柏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為當庭交付原告收受
,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詹啓民
被 告 陳柏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 記 官 蕭妙如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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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