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
原 告 羅嘉珍
被 告 張維仁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40號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