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28號
原 告 李家杰
被 告 ORINE ROMELY OBLERO(中文姓名:美莉)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街00號、00號0樓(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9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
載(其上所載之原告電話、地址等資料,業經本院遮掩隱匿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
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
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亦有規定。
二、查被告ORINE ROMELY OBLERO(中文姓名:美莉)所涉違反
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後,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93號案件受理,嗣於民國114
年8月26日11時24分許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於同日11時54分
許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9月4日9時30分宣判,此有本院錄
音資料查詢結果、114年8月26日本院刑事報到單影本各1份
附卷可憑,然原告李家杰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之11
4年8月26日12時15分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
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
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仍須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之
權利,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