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151號
SCDM,114,附民,1151,2025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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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151號
原 告 陳芝芸
被 告 馮揚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
  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
  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
第2187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雖具狀陳稱被告馮揚詐取其金錢而涉犯詐欺罪,
並據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電詢原告稱本案尚
未提起告訴,有本院書記官之電話紀錄可佐。另被告現亦無
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而繫屬本院
,亦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既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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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