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樺
選任辯護人 賴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出生日期「民國00年0月00
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欣樺之出
生年月日均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此誤載尚不
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