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更一字,114年度,3號
SCDM,114,聲更一,3,2025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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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馬中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委任人被訴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調取開庭錄音光碟聲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是否准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
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審酌。
三、經查,聲請人因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
向本院聲請交付民國113年8月6日、同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
之法庭錄音光碟,僅敘明聲請理由為同案被告羅傑(非聲請
人之委任人)於同年10月15日終止委任辯護人,欲確認同案
被告羅傑之答辯方向有無改變云云,經本院告予補正敘明有
何無法透過閱卷明瞭開庭狀況之情,卻未予敘明,且聲請人
所聲請該2次準備程序期日之錄音光碟,聲請人2次均有親臨
本院準備程序現場,聲請人本應隨時注意開庭情況,更得以
透過筆錄之記載了解同案被告羅傑所為之答辯方向;再者,
本案聲請人之委任人即被告簡祈恩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緩刑2年,於114年6月17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14年
6月17日至116年6月16日,並已於114年8月22日移送臺灣新
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是已難認聲請人所指有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上開聲請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湯淑嵐                  法 官 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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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