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宏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宏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吳宏傑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
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
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
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
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
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吳宏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
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行
為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6所
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併
合處罰之規定,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
覆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㈡又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
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亦有明定。本院亦已函請受刑人於文
到5日內具狀就所詢關於定應執行刑事項表示意見,以周全
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而受刑人均勾選「沒有意見」乙情,有
本院詢問意見函暨送達證書、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
見回復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7頁、第79頁、第81
頁)。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
情形,並考量附表編號1、2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4、5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等節,兼衡受刑
人犯罪之類型、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案件之罪質、
犯罪手段與侵害法益各異,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
罪責相當之要求,爰在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下,依法定
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附表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34號)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5日0時29分前某時許 113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13572號 新竹地檢113年偵緝字第10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0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20日 114年2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0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5156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128號
編號 3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2002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北原簡字 第6號 114年原易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3日 114年3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竹北原簡字 第6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日 114年4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765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 第2564號
編號 5 6 罪名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89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2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9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4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4月15日 114年6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564號 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