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78號
被 告 鄭嘉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02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卷附「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本案被告鄭嘉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
判決,經提起上訴後,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將全案移送
而繫屬於臺灣高等法院,被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等
情,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現既非由
本院羈押中,本院無從再予審酌是否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