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張棠恩
被 告 范珮晴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04號(114
年度金易字第3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