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4年度,177號
SCDM,114,竹簡附民,177,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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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柏佳欣

被 告 戴芷茵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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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