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覃傑鳴
被 告 邱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2
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