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OO
被 告 楊OO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被訴本院114年度竹簡字第540號案件(114年
度易字第4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及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卓怡君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