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竹交簡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
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293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力中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外,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
件):
㈠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㈣所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
」,應更正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
㈡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一、㈤所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應更正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
明書3份」。
㈢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張力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當場承
認為肇事人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
卷可佐,是認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思,符合自首之要件,考
量其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貿然
追撞前車,肇致本案車禍之發生,使告訴人王曉嵐受有如起
訴書所載之傷勢,且迄今尚為後遺症所苦,所為誠屬不應該
。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之犯後情狀。再慮被告前無論罪科刑紀錄,素行尚佳(見卷
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過失程度、告訴人之傷勢程度,
兼衡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
況(本院卷第406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34號 被 告 張力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力中於民國111年9月17日晚間7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中華路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於上坡路段,行經中華路駛入台68線快速道路入口匝道 時,本應注意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 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 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而貿然 前行,旋自後方追撞同向前方由王志偉所駕駛、搭載其胞姊 王曉嵐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王曉嵐受有頸 部挫傷、腰部挫傷、耳鳴及眩暈等傷害。
二、案經王曉嵐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㈠ 被告張力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駕駛前開車輛與證人王志偉所駕駛之前開車輛發生碰撞之事實。 ㈡ 告訴人王曉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車禍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 ㈢ 證人王志偉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車禍肇事之事實。 ㈣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㈠及㈡、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畫面、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21張 佐證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 ㈤ 1.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2.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112年10月17日新竹臺大分院病歷字第1120013177號函及所附之病歷影本及相關資料各1份 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 ㈥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快速道路入口匝道,未與前車保持足夠之行車安全距離致追撞前車,為本件車禍肇事因素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力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陳子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