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盛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366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竹簡字第3
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盛維與同案被告陳堯嘉
、歐伯龍(其2人涉犯詐欺罪嫌,由本院另為判決)均明知
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
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
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
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
可能性,且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不法犯罪,竟
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陳堯嘉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哥大公司)申辦
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與另2支門號、歐
伯龍於113年3月27日向台哥大公司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門號與另4支門號,陳堯嘉、歐伯龍並將上開所申辦門號
之SIM卡均以每支門號新臺幣(下同)1,300元之代價(含申
辦門號費用300元、報酬1,000元)交付予被告,被告再轉交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以此方式幫
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犯行。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取得上開門號後,即於113年3月30日晚間8時52分許,佯裝
為買家,向告訴人劉瑜瑄下單購買台灣大哥大儲值卡,並匯
款1,848元,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同日晚間9時24分許,
交付台灣大哥大儲值序號予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部分序號隨
即遭儲值至上開陳堯嘉、歐伯龍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門號內。嗣告訴人接獲第三方交易平臺
通知其遭不詳買家檢舉涉及詐騙而凍結上開匯款,其始發覺
遭騙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陳盛維業於114年4月12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份附卷可稽(見114年度竹簡字第3
36號卷第79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芊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