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宇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2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古宇鈞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古宇鈞於蔡鎮陽所經營之宏澄企業有限公司擔任司機,負責
駕駛蔡鎮陽所提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000-0000號車輛
載運貨物。詎古宇鈞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
,向蔡鎮陽佯稱需支付油錢、車輛維修費用及繳納罰金等語
,致蔡鎮陽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
額,匯至古宇鈞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嗣古宇鈞
遲未提出相關單據,蔡鎮陽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
上情。
二、案經蔡鎮陽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卷第53至6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馮俐萍於
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13年度偵字第591
9號卷【下稱偵卷】第6至8頁、第138至139頁、第145頁)
,且經證人黃映綺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偵卷第13至15頁
),並有證人黃映綺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蔡鎮陽
之轉帳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之
交易明細、委託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卷第23至27頁、
第29至107頁)。是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
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又被
告詐騙證人蔡鎮陽,前後共計取得新臺幣(下同)428,53
0元,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同手法為之,顯係基於
同一詐欺取財犯意下而為,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二)爰審酌被告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
,竟為一己私利,而為詐欺取財犯行,造成被害人財產上
之損害,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被告有司機之工作,另考量被害人財物價值,暨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
為高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 所得428,53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銀行帳戶 1 112年8月24日 晚上5時22分許 86,000元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2年8月28日 中午12時56分許 23,0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112年8月28日 晚上8時21分許 14,300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112年8月30日 晚上5時57分許 10,7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2年8月30日 晚上10時13分許 37,9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112年9月1日 凌晨0時8分許 67,83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2年9月3日 晚上11時1分許 26,0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2年9月7日 凌晨0時11分許 10,0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112年9月8日 下午3時20分許 57,3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112年9月8日 晚上6時46分許 61,000元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112年9月8日 晚上11時5分許 12,5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112年9月10日 晚上8時42分許 22,000元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共計 428,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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