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8號
SCDM,114,單禁沒,68,2025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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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執聲字第4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警員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下午
1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號前,得被告吳俐
同意後搜索,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前
實秤毛重約12.35公克,驗前淨重約9.762公克,驗餘淨重約
9.715公克)。被告所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95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
大麻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大麻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而
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
三、經查:
 ㈠新竹市警察局警員於112年9月14日下午1時15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巷00號前,得被告吳俐芸同意後搜索,當場扣得
其持有之毒品1包等情,業據被告所述(見新竹地檢署112年
度毒偵字第1615號影卷【下稱毒偵卷】第4-1頁至第7頁、第
74頁至第78頁),且有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均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
毒偵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56頁)。又上開扣案之毒品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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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法(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進行鑑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s)成分(驗
前實秤毛重約12.35公克,驗前淨重約9.762公克,驗餘淨重
約9.715公克),此有該公司於112年10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1005;分析編號:DAB71
42)影本1份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59頁),是上開扣案物
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大麻,而係違禁物。
 ㈡被告因上開行為而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55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13年1月10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查(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
19559號卷【下稱偵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25頁、本院卷
第9頁至第10頁)。又被告持有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行為
,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
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同有上揭法院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除業經取樣檢驗
而用罄之部分毋庸沒收外,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
宣告沒收銷毀;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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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