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4號
SCDM,114,單禁沒,44,202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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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璟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捌玖公克
,另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12
月18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市東區建功一路104巷巷口,查獲
被告彭璟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甲基安非他
命1包(驗前淨重0.992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
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7
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毒偵字第58號,應予更正)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1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
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
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335)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見114年度毒偵緝字57號卷第41頁、本院卷第9頁)。
(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992公克,驗餘淨重0.98
9公克),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
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台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4日出具之毒品證物
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A1335號)在卷可參(見113年
度毒偵字第58號卷第6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
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另用
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以
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
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
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
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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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