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報告機關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經本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請依首揭法
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甲
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
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 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陳智宏前因於民國113 年3 月28日23時許,在位於新
竹市北區光華街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內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而經本院於113 年6 月28日以113 年度毒聲第134 號刑事
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 年3 月26日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 年4 月8 日以11
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1 份、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15號)1 份、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 年4 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序號:竹二-5號)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 份、本院113 年度毒
聲字第134 號刑事裁定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53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足稽。
(二)次查被告所為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係
被告於113 年3 月29日凌晨1 時7 分許,騎乘輕型機車行
經新竹市東區光復路與慈雲路口,因違規迴轉為警盤查,
被告即趁隙將一菸盒丟至新竹市○區○○路0 段0 巷00號
路邊,經警見狀拾取,打開發現內裝有甲基安非他命1 包
而當場查扣等情,有員警偵查報告1 份、新竹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頂埔派出所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
扣押物品收據1 份、扣押物品照片4 幀、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4 幀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
色透明晶體1 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為:分析編號DAC0599 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
:B048號),證物驗前實秤毛重為0.34公克,淨重0.077
公克,使用量0.003 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074 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337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3 年5 月13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報告編號:A2883 號)1 份存卷可憑,是上揭白色透
明結晶1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
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又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
法完全析離,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
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報告機關 查 獲 情 形 扣 案 毒 品 新竹市警 察局第二 分局 113 年3 月29日凌晨2 時8 分許,在新竹市○區○○路 0 段0 巷00號。 甲基安非他命1 包 (獲案登載毛重0.31公克,驗 前實秤毛重0.34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