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原簡附民字,114年度,13號
SCDM,114,原簡附民,13,2025090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吳吉祥
被 告 錢漢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金簡字第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