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68號
SCDM,113,金訴,668,2025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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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9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少榕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後述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所示。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少榕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 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 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3項,該罪之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下同)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 、後段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區別,後 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 下罰金」,前者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且刪除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不 得超過其特定犯罪之刑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又洗錢防制法 有關犯一般洗錢罪,就行為人在偵、審中是否自白而有減刑 規定之適用,迭經修正,依被告行為時法規定(112年6月14



日修正前),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 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至113 年7月31日修正前)及裁判時法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 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 自屬於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因涉及處斷刑之形成,同 係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⒊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雖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均自白,然未繳交犯罪所得,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於本案得予處斷最重之刑 ,為有期徒刑5年,相較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並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得予處斷最重之刑為 有期徒刑6年11月,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 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 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是被告提領如附表二所 示之各該告訴人遭詐款項之之行為,犯意有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本案犯行,與「李成」、「戴俊傑」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間,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爰審酌前於104年間,已因擔任車手之詐欺案件而經判刑確定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竟未從前案偵查、審理程 序中知所警惕,再參與本案詐欺犯罪組織擔任領款車手,依 指示提領轉交詐欺所得,與詐欺集團共同實施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告訴人之財產、社會及金融 秩序產生重大危害,被告所為紊亂社會秩序,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係受詐欺集團 上游成員指示負責收取款項,非居主導、核心地位之涉案情 節、參與程度;另審酌被告之前案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 錄表);再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所犯洗 錢罪具備前述刑罰減輕事由;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 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本院金訴卷第330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 洗錢未遂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



體衡量被告行為侵害法益之程度、其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 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 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沒收
 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修正並移置至第25條;及制訂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等關於沒收之規定,然因就沒 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敘 明。   
 ㈡依據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所載「考量澈 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 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 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 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 」,可知該規定乃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 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 徵等相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經查 ,本案洗錢之標的即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告訴人所匯款項 ,既經被告提領後繳交不詳上游,且依據卷內事證,並無上 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又無證據證明被告個人仍 得支配處分上開洗錢標的,是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 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 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 過苛之結果,故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供稱:有拿到領款的3%等語(本院金訴卷第323 頁),是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共計為1萬7,100元( 計算式:提領總額57萬元*3%=17,100元),該等犯罪所得未 據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 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一:
編號 對應事實附表二編號 主文欄 1 1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2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3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4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5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6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7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8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9 9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10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11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12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13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14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15 李少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本判決)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建宏 (提告) 於113年1月21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及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向陳建宏誆稱:你的賣貨便有異常,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1日 15時02分許 4萬 9,988元 臺灣銀行帳戶 000- 0000000000000 戶名: 謝欣潼 113年1月21日 15時0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00號(全家超 商-東港潭灣店) 113年1月21日 15時09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1日 15時10分許 1萬元 2 蔡純靜 (提告) 於113年1月20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蔡純靜之姪子,向蔡純靜誆稱:急需借錢周轉云云,致蔡純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0時49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1時05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萊爾富超商-屏縣屏邊店) 113年1月24日11時07分許 9,000元 3 王雅婷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王雅婷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王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15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25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林邊郵局) 4 郭德來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假冒郭德來之朋友,致電予郭德來誆稱:急需借錢云云,致郭德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24分許 3萬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26分許 2萬元 5 陳慧綺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慧綺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陳慧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42分許 3,000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50分許 3,000元 6 洪詩晴 (提告) 於113年1月20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洪詩晴誆稱:你抽到IPHONE 15手機,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領取云云,致洪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55分許 7,123元 113年1月24日 12時00分許 7,000元 7 陳虹佑 (提告) 於113年1月21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陳虹佑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進行賣貨便認證云云,致陳虹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2日 12時15分許 4萬 9,986元 兆豐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杜俐 113年1月22日12時1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00號(東港區漁會) 113年1月22日12時19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2日 12時17分許 4萬 9,986元 113年1月22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2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2日12時22分許 1萬9,000元 (起訴書原記載2萬元,應予更正) 113年1月22日 12時33分許 2萬100元 113年1月22日12時39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號(全家超商-東港碼頭店) 113年1月22日12時40分許 1,000元 8 林文勇 (提告) 於113年1月22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文勇誆稱:需請你協助訂購佛跳牆云云,致林文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5時10分許 10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5時23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林邊鄉農會) 113年1月24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5分許 1 萬 9,000元 9 黃家寶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社群軟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家寶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黃家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6時06分許 1萬 1,985元 113年1月24日 16時0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林邊門市) 10 劉志龍 (提告) 於113年1月間某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劉志龍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三大保證云云,致劉志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7時00分許 (起訴書原記載16時00分許 ,應予更正) 4,123元 113年1月24日 17時08分許 5,000元 屏東縣○○鄉○○○00號(全家超商-林邊中林店) 11 程星竣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假冒「原味時代」電商業者及國泰銀行專員,致電予程星竣誆稱:因訂單錯誤,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決該錯誤云云,致程星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7時23分許 5,012元 113年1月24日 17時32分許 5,000元 12 陳蓓儀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陳蓓儀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三大保證云云,致陳蓓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3時46分許 2萬 2,123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3時4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號(林邊區漁會) 113年1月24日 13時50分許 (起訴書原記載13時46分許,應予更正) 6,989元 113年1月24日 13時58分許 7,000元 13 張珮誼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張珮諠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防詐機制云云,致張珮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4時10分許 9,989元 113年1月24日 14時15分許 1 萬 6,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113年1月24日 14時12分許 6,080元 14 馮郁嘉 (提告) 於113年1月28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馮郁嘉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鎖你的旋轉拍賣帳戶云云,致馮郁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8日 17時29分許 4萬 9,985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朱侑恩 113年1月28日 17時38分許 4萬元 屏東縣○○鎮○○○0號(屏東民生路 郵局) 113年1月28日 17時30分許 4萬 9,989元 113年1月28日 17時41分許 5萬 9,000元 15 陳意瑄 (提告) 於113年1月28日,使用旋轉拍賣APP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意瑄誆稱:因你的旋轉拍賣帳號有問題導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以解凍帳戶云云,致陳意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8日 17時39分許 4萬 9,986元 113年1月28日 17時47分許 5萬元 合計提領金額 57萬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935號  被   告 李少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少榕於民國113年1月間,開始加入暱稱「李成」、「戴俊傑



」及其他成員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 12418、12983、15134號提起公訴),由李少榕負責擔任提領 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並 約定每次提領款項之3%作為報酬。渠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由本 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 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 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李少榕再依指示領取該 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款項 後,再將提領之現金交付「戴俊傑」,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該等犯罪所得款項之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 騙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 悉上情。
二、案經陳建宏、蔡純靜、王雅婷郭德來、陳慧綺洪詩晴、陳 虹佑、林文勇、黃家寶、劉志龍、程星竣、陳蓓儀張珮諠、 馮郁嘉、陳意瑄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少榕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陳建宏、蔡純靜、王雅婷郭德來、陳慧綺洪詩晴、陳虹佑、林文勇、黃家寶、劉志龍、程星竣、陳蓓儀張珮諠、馮郁嘉、陳意瑄於警詢時之指訴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經過及受騙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3 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之經過及受騙後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4 被告提領照片暨監視器畫面翻拍截圖共37張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擔任車手為取款犯行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少榕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被告與暱稱「李成」之人及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年成員間 ,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 犯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係一行為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依之三人以上共同犯 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提領告訴人陳建宏等1 5人款項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 提領款項所獲取之報酬,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建宏 (提告) 於113年1月21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LINE,假冒「7-11」及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向陳建宏誆稱:你的賣貨便有異常,須依指示匯款云云,致陳建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1日 15時02分許 4萬 9,988元 臺灣銀行帳戶 000- 0000000000000 戶名: 謝欣潼 113年1月21日 15時0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00號(全家超 商-東港潭灣店) 113年1月21日 15時09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1日 15時10分許 1萬元 2 蔡純靜 (提告) 於113年1月20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蔡純靜之姪子,向蔡純靜誆稱:急需借錢周轉云云,致蔡純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0時49分許 3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1時05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萊爾富超商-屏縣屏邊店) 113年1月24日11時07分許 9,000元 3 王雅婷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向王雅婷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王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 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15分許 1萬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25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林邊郵局) 4 郭德來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假冒郭德來之朋友,致電予郭德來誆稱:急需借錢云云,致郭德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24分許 3萬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26分許 2萬元 5 陳慧綺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陳慧綺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陳慧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42分許 3,000元 113年1月24日 11時50分許 3,000元 6 洪詩晴 (提告) 於113年1月20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洪詩晴誆稱:你抽到IPHONE 15手機,惟需先匯款至指定帳戶始可領取云云,致洪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1時55分許 7,123元 113年1月24日 12時00分許 7,000元 7 陳虹佑 (提告) 於113年1月21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陳虹佑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進行賣貨便認證云云,致陳虹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2日 12時15分許 4萬 9,986元 兆豐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 戶名:杜俐 13年1月22日12時1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00號(東港區漁會) 13年1月22日12時19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2日 12時17分許 4萬 9,986元 13年1月22日12時20分許 2萬元 13年1月22日12時21分許 2萬元 13年1月22日12時22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2日 12時33分許 2萬100元 13年1月22日12時39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鎮○○○0號(全家超商-東港碼頭店) 13年1月22日12時40分許 1,000元 8 林文勇 (提告) 於113年1月22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林文勇誆稱:需請你協助訂購佛跳牆云云,致林文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5時10分許 10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5時23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林邊鄉農會) 113年1月24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4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5分許 2萬元 113年1月24日 15時25分許 1 萬 9,000元 9 黃家寶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社群軟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向黃家寶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申辦貸款云云,致黃家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6時06分許 1萬 1,985元 113年1月24日 16時0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林邊門市) 10 劉志龍 (提告) 於113年1月間某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劉志龍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三大保證云云,致劉志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6時00分許 4,123元 113年1月24日 17時08分許 5,000元 屏東縣○○鄉○○○00號(全家超商-林邊中林店) 11 程星竣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假冒「原味時代」電商業者及國泰銀行專員,致電予程星竣誆稱:因訂單錯誤,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決該錯誤云云,致程星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7時23分許 5,012元 113年1月24日 17時32分許 5,000元 12 陳蓓儀 (提告) 於113年1月23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假冒「7-11賣貨便」客服人員,向陳蓓儀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三大保證云云,致陳蓓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3時46分許 2萬 2,123元 永豐商業銀行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張宏信 113年1月24日 13時48分許 2萬元 屏東縣○○鄉○○○00號(林邊區漁會) 113年1月24日 13時46分許 6,989元 113年1月24日 13時58分許 7,000元 13 張珮誼 (提告) 於113年1月24日起,使用社群網站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向張珮諠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簽署賣貨便防詐機制云云,致張珮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4日 14時10分許 9,989元 113年1月24日 14時15分許 1 萬 6,000元 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 林邊門市) 113年1月24日 14時12分許 6,080元 14 馮郁嘉 (提告) 於113年1月28日起,使用通訊軟體LINE向馮郁嘉誆稱: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鎖你的旋轉拍賣帳戶云云,致馮郁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8日 17時29分許 4萬 9,985元 中華郵政 000- 00000000000000 戶名:朱侑恩 113年1月28日 17時38分許 4萬元 屏東縣○○鎮○○○0號(屏東民生路 郵局) 113年1月28日 17時30分許 4萬 9,989元 113年1月28日 17時41分許 5萬 9,000元 15 陳意瑄 (提告) 於113年1月28日,使用旋轉拍賣APP及通訊軟體line向陳意瑄誆稱:因你的旋轉拍賣帳號有問題導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需依指示匯款以解凍帳戶云云,致陳意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 113年1月28日 17時39分許 4萬 9,986元 113年1月28日 17時47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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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