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13年度,183號
SCDM,113,竹簡附民,183,2025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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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張嘉芯



被 告 陳妙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號,即本院1
13年度金簡字第1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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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