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容世
選任辯護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公訴人及辯護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件一、㈠編號2所示之證據,有調查必要
性。
二、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件二、㈡編號1、2⑵至⑽、3所示之證據,
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其餘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均無調查必要性。
理 由
一、依國民法官法第52條第4項、第5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辯
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應「慎選證據為之」,同法第62條第3
項並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下列情形,應
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
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則再就「證據能力及
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
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
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
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
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
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
,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
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
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
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
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
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
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
官法庭過度負擔」;又「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
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
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當事人
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
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
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件一至二「證據名稱」欄所
示證據,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本院之認定
及理由,各如附件一至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
欄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㈠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羅世杰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證人羅世杰與被害人王俊維為同居伴侶關係,知悉了解被害人之生活狀況,了解被害人之背景,具體審酌被告之行為造成他人生命損失之嚴重程度」,然被害人之生活情形,以及被告行為所生之損害,檢察官業已向本院聲請交互詰問證人王惠琪、王星光,並調閱被害人王俊維個人資料,且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裁定准許調查,上開證據為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證據,而無調查必要性。 2 播放王俊維送醫救治光碟,總長1分46秒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固爭執調查必要性,認「已有聲請調查被害人之救護紀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而屬於重複證據且內容冗長,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等語,然而被害人之救護紀錄、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屬於經過醫療人員救治後之資料,與案發當時尚未送往醫院救治之情形仍有區別,而無重複聲請之情形,且基於直接審理原則,播放王俊維送醫救治光碟為案發狀況為最佳證據,總長亦僅有1分46秒,尚難認會造成國民法官之過度負擔,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3 ⑴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會談紀錄表 ⑵事前評估問卷-林容世 ⑶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評估單-林容世 ⑷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評估單-王惠琪 ⑸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會談紀錄表- 林容世 ⑹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會談紀錄表- 王惠琪 ⑺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對話紀錄表 ⑻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結案報告(促進者填寫) ⑼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結案報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同經辯護人聲請調查,屬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且該項證據為對被告有利之事項,應由辯護人調查,故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4款、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9條規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無調查必要性。 4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曾瓊瑩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㈤)。 5 聲請交互詰問證人許雪玲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業經檢察官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㈤)。 6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職務報告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本項證據調查同經辯護人聲請調查,屬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且該項證據之待證事實為「被告是否有刑法第62條自首之適用」,屬於對被告有利之事項,應由辯護人調查,故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項第4款、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9條規定,認檢察官之聲請無調查必要性。
附件二: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分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關於罪責證據部分 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覆被害人就醫紀錄 有證據能力 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該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亦無事證顯示有公務員違法取證等違法情況,有證據能力。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害人特殊體質是否會影響死亡結果發生之因果關係」,然而就被告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因果關係,檢察官、辯護人業已向本院聲請交互詰問證人即解剖法醫師許倬憲、證人即南門醫院主治醫師林俊賢,且經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6號裁定准許調查,上開證據為重複且不具必要性之證據,而無調查必要性。 ㈡科刑證據部分(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調查必要性 1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檢察官、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於形式上觀察,就證明本案量刑事項之存否具有重要性,故認有調查必要性。 2 ⑴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轉介單 ⑵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新竹分會會談紀錄表 ⑶事前評估問卷-林容世 ⑷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評估單-林容世 ⑸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評估單-王惠琪 ⑹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會談紀錄表- 林容世 ⑺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會談紀錄表- 王惠琪 ⑻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對話紀錄表 ⑼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結案報告(促進者填寫) ⑽新竹地檢署進行修復式司法方案個案結案報告 一、⑴部分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業經辯護人捨棄該項證據調查之聲請(見114年7月28日審檢辯協商筆錄)。 二、⑵至⑽部分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同編號1 3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職務報告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1 4 聲請傳訊證人員警林承彥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辯護人聲請調查之待證事實雖為「被告是否有刑法第62條自首之適用」,然經本院告以聲請傳喚證人應依國民法官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檢察官開示證人陳述紀錄,辯護人卻迄今仍未提出相關證人陳述,故依國民法官法第58條規定,認辯護人未履行開示命令,依該條規定駁回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 5 聲請傳訊證人員警鄧皓耕 無調查必要性 理由: 同編號4